关于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强调债务人为规避直接偿付所负资产数额,通过将自有财产与他人财产彼此互融,使得其作为所有者的身份不明朗,导致需要偿付债务的财产形式进一步缩水。
针对财产混同问题的解决途径通常采取必要的析产环节,对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财产所有权进行明确区分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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