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时间:2023-03-29 21:31:34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注: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

这类主体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其管理、经营国家财产的职能活动,并非所谓公务行为,也不是依照法律而进行,而是受委托而产生的。只是法律规定其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可以说是一种特定的主体,其他犯罪如受贿、挪用公款等无此主体。对这类人员的认定,关键要把握是否有委托关系的存在,对于委托应进行如下理解:

①委托是一种民事关系,委托关系依据委托合同成立的。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不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而是根据合同取得,受托人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

②委托不是委派。委派关系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行为,如上、下级关系,一般被委派人必须执行委派任务,而委托则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可以拒绝接受委托,且受托人不能因接受委托而取得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③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受托人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实施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后果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承担。

④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一般由受托人承担,其承担后果的形式既包括民事,也包括刑事的,如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期间,侵吞国有财产,无疑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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