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增设强制社会劳动等刑罚方式
时间:2023-06-11 15:52:39 4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一建议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以劳动替代刑罚的做法自古有之。我国古代就有劳役刑,只不过是在限制剥夺罪犯自由的基础上强制其从事劳役。现代意义的劳动刑与古代有本质区别,它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将强制劳动从特定的羁押场所转到社会上,利用社会机制去修复犯罪裂痕、矫正犯罪心理,实现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目的。这无疑体现出现代刑罚的文明进步和人性关怀。

对于轻微犯罪而言,传统监禁刑的效果往往不如非监禁刑。即使是短期的监禁刑,也提高了国家刑罚成本,且因时间太短很难完成对犯罪人的道德改良,相反却可能造成监所内犯罪的交叉感染。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短期监禁刑往往使犯罪人进一步学坏。由于劳动刑在防止犯罪感染、促进犯罪矫正、帮助犯罪人回归社会等方面的诸多优点,自英国在1972年《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刑种以来,很多国家都把强制劳动或社会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立法化。

我国的刑罚设计和执行,向来比较注重监禁刑。随着社会演变和社会心理的复杂化,传统依靠监狱封闭化的改造机制矫正犯罪已越来越力不从心。而强制社会劳动不同于监狱里的劳动改造,它是将服务社会理念融入犯罪人改造当中,利用社会母体本身的修复机制,通过犯罪人在劳动中建构起来的社会交往,修复被犯罪撕裂的社会关系,以及犯罪人自己的扭曲心理。这种替代性刑罚,更有助于犯罪人的自我救赎,也有利于社会对犯罪人的接纳,最终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成为一个正常的人。

既然劳动刑具有如此多的优点,为什么我们国家迟迟没有立法采纳?其实这与实施劳动刑的社会条件有关。劳动刑利用的是社会自身的修复和矫正功能,那前提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具备这样的功能,须是一种良性、健康、成熟的社区型社会。实际上,我们的社会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人们的思想观念、自治程度还是服务保障机制,都算不上完善。加之劳动力一直供大于求,社会的公益性岗位不足,使得推行劳动刑的社会条件不是很充分。

近年来,随着政府放权、社会自治,一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社区机制逐渐完善,从而为实行劳动刑提供了可能。但强制社会劳动能否成为全国统一推行的标准刑罚,则需要审慎研究。除了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还应考虑谁来执行、如何计量、怎么监督等一系列问题。基于此,不妨选取适宜的地区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以最终全面推行这一良性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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