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根据两部法律法规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了地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方面想必大家都知道,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之前的先批后签改为了先签后批,也就是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能向有关部门报批。而且,在确定征收范围之后,还需要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即土地征收预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少于十个工作日,该拟征收公告内容应当要包括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征收方应当要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人口等情况。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需要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并要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五个工作日。另外,在开展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还应当邀请被征地农民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听取意见。如果相关部门未实地调查,也未让被征地农民或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那么则是不合法的。在前述的征收工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目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安置对象、方式和社会保障;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如果征收中还涉及房屋,那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拟征收房屋总户数、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关权利人等基本情况;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征收安置房价格、建设地点和预计交付时间;签约期限,搬家费、过渡费等有关费用和奖励标准;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需要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见,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其次,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协议等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收方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协议。该《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按照规定产生安置人员名单,开展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等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协议。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被征收人中有的是土地所有权人,有的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是其他权利人,但不管与谁签订协议,只能是在取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不能强迫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如果签约比例不到90%,也就是超过10%的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话,那么就不能申请征地。
根据南京市《补偿安置办法》中的规定,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违反规定,在未达到签约比例,未得到批准征地的情况下,强制占用老百姓土地,那么征收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他们查处违法行为,如果相关部门未查处,建议被征收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未达成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该《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个别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登记结果等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收到补偿安置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如果不及时地就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采取有效措施,那么就有可能被强征、强拆,甚至是被司法强拆。
不过,行政强拆、强征是不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的,所以,大家千万别等到被司法强拆,否则就会对自己极为地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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