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传奇、奇迹等网络游戏的日渐流行,涉及盗窃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例如装备、虚拟货币、武器等)的案件越来越多。最近,我国辽宁、重庆等地均出现了类似案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此类盗窃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因此,笔者拟就此问题发表一下愚见。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公私财物”均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财物,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不同,它在现实社会中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只能在特定的网络游戏里才能发挥效用。因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就成为关键。
目前,对于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因此不构成犯罪;而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为支持上述观点,特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玩家操作游戏而产生。玩家操作游戏虽然是为了消遣时光,但也是一种劳动投入。这种劳动投入不是纯粹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而且还包括电脑成本、上网费用等投入,这些投入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因此,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地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财产,相对玩家来说,其价值重要性绝不逊色于现实生活里的真实财产。
第二,除玩家的劳动投入外,通过购买点数也可以产生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的开发商提供网络游戏的目的是在于获取经济利益,现在网络游戏开发商的做法是:让玩家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后,用从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的点数卡(月卡)换算成游戏时间即可登陆游戏。同时,有些网络游戏中使用的“武器”、“装备”等还可以直接从运营商或开发商手中购买。
第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与虚拟财产的换算机制。目前,虚拟财产和真实财产存在着一整套固有的、自发的换算机制。网络游戏玩家之间流行着以金钱来交易“游戏货币”、“装备”、“武器”;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商品。据报道,目前,网络游戏中最值钱的一把刀可以卖到1万至2万人民币,一位北京玩家还专程坐飞机到广州以6万元价格购买一把极品宝刀。
第四,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某些网络游戏开始尝试确立一种新的机制:游戏程序与玩家之间形成财产由虚拟向真实间过渡的机制。如瑞典公司MindArk开发的《安特罗皮计划》,这款游戏是由玩家通过运营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中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然后玩家利用在游戏中得到的虚拟货币,通过MindArk按一定比例兑换成真实货币。
第五,玩家对虚拟财产的重视与日俱增。玩家对于投入了大量的精神、财力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带有一种特有的成就感和独占欲(这种心情,我们很难理解),一旦这些财产失窃后,其焦虑、急切的心情绝不逊于真实人生。因此,玩家通过许多技术手段保护他的财产;同时,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也绞尽脑汁保护玩家的财产。
第六,现实生活中,盗窃虚拟财产已有实际案例。我国台湾地区,严某等4名学生盗卖网络游戏《天堂》中虚拟财产被台湾警方以涉嫌盗窃移送检察院起诉。2001年11月23日,台湾“法务部”作出(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认为:“线上游戏之账号角色及宝物资料,均系以电磁纪录之方式储存于游戏服务器,游戏账号所有人对于角色及宝物之电磁纪录拥有支配权,可任意处分或移转角色及宝物,又上述角色及宝物虽为虚拟,然于现实世界中均有一定之财产价值,玩家可通过网络拍卖或交换,与现实世界之财物并无不同,故线上游戏之角色及宝物似无不得作为刑法之盗窃罪或诈诈欺罪保护客体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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