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为安置费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付给,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人员,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的原则,依照本章规定的标准付给。
第十七条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市国土局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农田水利设施、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征地补偿费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部分,可以采取建立土地基金、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实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不得私分。
第十九条征地范围内的企业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后,由企业自行搬迁。
(二)因被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死亡赔偿金(按死者年龄)
60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34889元20年=697780元
农村标准13781元20年=275620元
60—74周岁
城镇标准34889元年限
农村标准13781元年限
年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34889元5年=174445元
农村标准13781元5年=68905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年龄)
18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24154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18—59周岁
城镇标准24154元20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20年扶养人数
60—74周岁
城镇标准24154元年限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
年限: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24154元5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1977元5年扶养人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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