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不同于财产,各种财产都有客观的价值。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可是人的生命价值却无法用钱来衡量,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既要考虑被保险人对保险保障的需要,又要考虑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有给付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给付保险金的多少是事先约定,不象财产保险合同那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财产价值的实际损失决定保险金额。一般来讲,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在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中除医疗费用部分属补偿性质外,对死、伤残事故的给付也是定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