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携带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在地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3、所在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局。
4、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局、不动产登记局及公安局;并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6、经公示有异议的,房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7、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审核通过后予以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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