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10 19:31:20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租房全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天津公租房租赁管理制度

1.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可以委托银行代收租金;

2.承租人发生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以及逾期不腾退住房的,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并禁止承租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3.承租人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可以从其租房补贴、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直接划扣,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天津公租房租赁管理规定

1.小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新建住宅小区管理要求纳入管辖范围,并组织区民政、房管、公安、市政、市容园林、环卫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社区综合管理。

2.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产权单位可以委托经营单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经营单位应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租金收缴、房屋修缮养护、房屋腾退等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产权单位、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性配套公建的规划使用用途。

3.租金和销售收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销售收入和经营性配套公建的租金收入专门建账,全部存入项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投资及其收益,支付维修管理费用、垫息和筹集房源款项等。

4.使用和维修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日常管理、设备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参照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保障对象的管理

经营单位应建立住户、住房档案,并将住户入住情况登记造册,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发现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及时报告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经营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6.指导和监督

区房管局对本辖区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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