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的方式
时间:2023-05-05 08:23:16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消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退税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受托方按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或用于连续生产非消费税应税商品时,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性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自营出口物资的外贸小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6、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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