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到他人威胁或强迫情况下签订的合约,应立即与对方展开积极的协商,寻求解除合同的可行途径;然而,若经双方协商无果,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向公正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合同进行审查撤销。在此过程中,倘若通过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致使对方违背当初的自愿意愿,那么,受到胁迫的一方将依法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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