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3、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