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如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需要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谁对刑事诉讼回避进行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另外,参与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参与检查活动的书记员、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参与审判刑事诉讼回避察长不得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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