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离婚案中特别管辖规定的使用情形
时间:2023-07-05 21:43:28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案适用特别管辖规定的情形如下:

1、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下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在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前的住院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适用法律的特别程序

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首先认定婚姻的有效性,选择管辖法院,列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准据法按照相应的原则进行分割。

1、婚姻有效性的认定

离婚首先必须有合法的婚姻状态存在,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有效的婚姻,就无所谓离婚之说。因此,在我国进行涉外离婚诉讼,必须首先确认现有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认定涉外婚姻的效力涉及国际私法原则和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还需要考虑国家政治、道德因素,因而十分复杂。

2、涉外离婚管辖权法院

涉外离婚的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当事人起诉时的情况有所不同。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定居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具体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离婚一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一方为中国国籍人。一方向人民法院出离婚诉讼的,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如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6)夫妻双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住所,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3、涉外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上,我国跟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原则。只是我国与外国对动产和不动产的范围上认定有所不同。但是,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我国《民法典》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适用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即对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的分割,我国法院的裁判内容只对位于我国的这一部分不动产具有执行力,即使裁判涉及了位于国外的不动产,在国外执行我国法院的裁判时也会有很大的困难。比如有的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裁判规定必须重新起诉,有的规定须申请执行令,还有的干脆规定一律不予承认,这种状况反而进行了程序倒流,如果在外国还有部分不动产,可以待人民法院的离婚裁判生效后再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不动产纠纷。

同样,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涉外离婚适用的程序虽然与我国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时有所不同,但是,由于涉外离婚是一个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没有作出规定时,还应以普通程序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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