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民事事项与诉讼标的的差异
时间:2023-07-17 22:52:37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管辖争议标的金额是否存在

一,民事诉讼管辖争议标的金额是否存在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各国法律规定管辖不尽一致,一般按三种不同的标准划分: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淮,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管辖一经确定,法院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当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诉或应诉。

主管只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只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未解决具体由哪个法院来受理这一纠纷。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许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民事诉讼的管辖理论上是有关部门关注的重点,因为此类环节的处置确实存在不小的争议,所以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合理的应对不同的情况,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的留意有关部门的要求,这样事情的解决就会有着积极的现实基础,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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