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出售无效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3-14 14:20:07 4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也属于无效行为:

1、转让人未经村集体批准而私自进行转让的情况同样也属于无效行为,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在转让自建房时就必须征得村集体的同意。

2、农村自建房只允许在集体组织内部流通,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属于无效的。将自建房转让给公司法人代表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情况同样无效。

3、农村要求是一户一宅,因此在受让方已有住房或者是宅基地的情况下,将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转让给受让方,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无效的。

一、宅基地转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宅基地转让,一般需要满足五个条件。具体如下:

1、宅基地只能转让使用权;

2、受让方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其流转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不能够进入一级市场交易;

3、在转让房屋时,一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方没有宅基地,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5、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

宅基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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