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隐名股东股权查封可以强制执行吗
时间:2023-03-16 09:42:49 2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其是否真正出资,在经过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其是股东,更不能执行其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为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则可以对抗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隐名股东后续的救济手段,如果进行实质审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仍然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则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设置对于隐名股东来说就形同虚设,更无法达到救济其合法权利的目的。

第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在认定隐名股东具有相应的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对股权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一、股东股权确认的方式有什么?

(一)根据诉讼意图进行的分类

1、善意之诉。这种情况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主张股权,而被告则列出种种理由反对。例如公司为榨取原告的资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而实际上故意不为原告完善股东手续,不承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再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出资不足的股东,而股东以种种理由否认自己的股东身份。

2、恶意之诉。是指原告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或其他人的股东身份,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债务。如:挂名股东在发现公司利润丰厚时,而主张股东身份。

(二)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类

1、内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内部关系包括:挂名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在内部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法律上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并依据该意思对股权进行判断。

2、外部关系的股权确认之诉。外部关系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债务引起的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第二,因增资扩股引起的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相对于公司与旧股东或者与发起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新股东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确认股权,应当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根据工商登记等对外材料确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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