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所确立之原则,即第10条法规,当承揽人实施完成工作行为时给第三方带来的损害或导致自身健康受损的情况下,定作人依法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定作人对定作行为、指示内容,甚至是选定承揽人方面存有过失事项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条,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