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承续期间,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所收获的所有资产均视为夫妇共有财富,由二者共同拥有及由此支配。
然而,这里需要指出,以下情况并不包含在夫妇共有财富之内:
1.前期个体所有物,诸如工资、奖金、投入生产并从中获利的盈利、版权收益、遗产与馈赠所得之财产、资本增值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前任期内即已获取的财产权益,如前任阶段就取得预售房屋股权并全额支付房款,婚后才达到实际获得该房产权利之时;
3.前期财产孳生物,具体包括这两方面:
举个例子,个人财产前期孳生物及前期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生物;
4.前任期初期以货币、股权等法定形式存在,但婚后又呈现出其他形式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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