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有损害怎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四)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哪些是医疗注意义务
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1、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须以救死扶伤为目的;
2、医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3、主治医师在医疗行为实施之前,有极尽说明的义务;
4、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并应征得患方的意见;
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哪些类型
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包括以下类型: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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