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实施抢劫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之事实。
所谓教唆之人,乃利用劝说、引诱、暗示、煽动、收买以及威胁等方式,强行将自身犯罪意图注入原本并无犯罪意向之人心中,进而促使其实施与教唆者相同的犯罪行为。
在此种情形之下,教唆者亦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所述: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予以惩处。
若教唆对象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则应依法从重处罚。
若被教唆者并未实际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对于教唆者而言,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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