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的协议中,采用书面形式来规定各人的私人财产,这是具备有效性的重要依据。
夫妻双方在此基础上可以自由设定两个合法的选项: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物以及来自对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它们既可被定义为属于个人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为个人所有、部分为共同所有。
这个法律决定务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表述。
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规划,其对双方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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