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到期后抵押权是有效的。因为抵押合同是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实现。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而主债权消灭是抵押权消灭的前提,只要主债权一直是有效存在的,那抵押权即使到期了,也应当同主债权一样,是有效的。
一、车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
车辆抵押登记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
首先车辆抵押是基于主债权而设立的,即车辆抵押设立的抵押权是从权利,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债权的,抵押权人为了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如未行使或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其次要注意的是,因为车辆抵押权是从权利,是附属于主债权存在的,所以当主债权不存在,那抵押权也不成立了,而抵押权也不得与主债权分离使用。
二、抵押权的主债权是什么意思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三、抵押权转让的条件
抵押权的转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抵押权的转让须与主债权的转让同时进行。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发生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相对于主债权来说,抵押权又是一种从权利。
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予以转让,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被担保的债权。此时抵押权单独转让会因违反了抵押权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2、抵押权与债权一同转让时,须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也是各国立法通例。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因此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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