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3-02 20:00:58 4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终止的情形是: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一、哪些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在监狱或者其他关押场所执行的罪犯,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经过一定时间,如果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已不存在,而且刑期还没有执行完毕,或者符合取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执行机关仍然要将其收监执行。

1.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

2.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处罚标准

徇私舞弊赞暂予外执行罪既遂处罚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等。

三、监外执行还会收监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逸的,其越狱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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