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行为本来含义是指买进货物后再卖出的行为,是否据此就可以判定贩卖毒品行为要求同时具备买进和卖出两个行为呢,回答是否定的。
首先,就是从词义学上来看,贩卖虽然强调卖,但是贩的意思本来就是含有买,贩卖在这里既是偏正结构,也是并列结构,语言感觉上并不排斥我们做买的解释。做偏正结构的时候强调卖,就像上面分析的那样,强调带有卖的目的,最终强调带有牟利目的的买或卖。做并列结构的时候,没有强调哪一方面,既可以使买,也可以是卖。
从刑法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我们发现国家并没有要求贩卖毒品罪必须买和卖的行为同时具备。国家设立贩卖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打击促进毒品在社会流通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购进毒品的行为和出售毒品的行为,无疑都会直接导致毒品流入社会。而且我们曾经分析,对于毒品犯罪这种特殊的犯罪而言,带牟利目的的“买”的行为和带牟利的“卖”的行为在促进毒品流入社会这一点上面是一样的,因为为了牟利的买毒品的人注定会想方设法地把毒品卖出去,这种接下来的继续犯罪基本上是绝对的,只要购买成功就达到了实然的危害社会有机体公共健康的法益危害效果。
有学者明确地说,贩卖毒品中的贩卖是指非法销售毒品,包括批发和零售;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的,也属于贩卖毒品。在这一解释将以贩卖为目的收买的行为包含在贩卖之中。和我们支持上面的观点是一致的。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是把买毒品的行为就当作贩卖来理解的。最高法院于1994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贩卖毒品行为的解释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这个司法解释不仅仅是我们应当用来作为审判的依据,而且本身是存在很深的理论根基的,有着科学理论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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