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4-2-26
【执行日期】:2004-2-26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第一节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节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试卷运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护送试卷、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进行考试的前一天携带试卷到达考点,并将试卷锁入保险柜中,加贴封条,钥匙由运送人员分别保管;
(三)察看考场设置情况,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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