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当债务人出于无偿或低价交易的目的私自转移、处置自身的财产权益,直接影响了债权人对其债权的顺利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所在地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债务人的行为。
若债权人在过程中偶然发现债务人进行的转让行为显得极不合理性,应立即采取行动,前往当地的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一旦司法机关判定债务人的转让行为确实侵犯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视情况决定是否彻底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转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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