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财产的继承权归属于谁
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顺序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主要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亲疏远近和法定的相互抚养义务来确定的。
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4.丧偶的儿媳与公婆,丧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能继承公婆或者岳父母遗产的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这一条件的,也不受是否再婚的影响,他们继承的遗产也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权利。
二、财产继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财产继承权的范围包括以下:
1.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
2.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3.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4.公民的著作权;
5.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三、财产继承权的特征有哪些
财产继承权的特征有:
1.继承有序性,例如,继承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办理;
2.主体特定性,即继承人仅包括遗赠抚养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3.时间特定性,即继承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4.财产继承权的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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