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与民事抗诉的区别有哪些
刑事抗诉与民事抗诉的区别有:诉讼程序不同,一个是刑事诉讼程序,一个是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范围不同;后果不同;参与阶段不同;抗诉的对象不同;抗诉的权限不同;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抗诉的期限不同;抗诉的效力不同等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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