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非居住用途的房产是否适用相邻权
时间:2023-10-10 12:10:12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对于非居住用途的房产是否适用相邻权

民法典对于非居住用途的房产适用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相邻权纠纷有

1.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2.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3.因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4.因排污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5.因通风、采光、噪声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权发生纠纷时,一般的纠纷包括因为采光或者噪音发生的纠纷,因为排污产生的纠纷,因为施工产生的纠纷,因为排水产生的纠纷,因为建筑使用产生的纠纷等,如果发生纠纷可以进行协商或者调解。

三、相邻权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相邻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但如果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的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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