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增至232.4万人,其中4.8万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均失业保险金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失业人员均能按时、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是: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工作人员郑玉玲解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缴费满1年的,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取24个月。每个盟市为一个统筹地区,统筹地区最低工资以盟市所在地为标准。以呼和浩特为例,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为:第1至12个月,每月失业保险金为1200元的80%;第13至24个月,每月为1200元的70%。调整后,呼和浩特每月平均发放标准为900元,比调整前每月提高了112.5元。”
此前,该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200元,二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10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1000元,四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每月900元。
内蒙古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将调整,具体如下: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注意了,发放标准已调整。11月18日,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发布消息称,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各盟市将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悉,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同时今年内蒙古建立了失业保险待遇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增发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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