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扶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情形是什么?赔偿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1,18岁以下的儿童;
2,失去工作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受抚养人;
3,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的受抚养人。
受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在残疾赔偿金中。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基本相同,即按照一定年限,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期限根据赔偿权利主体即受扶养人的不同地位确定:
1。受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按期支付,直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支付一次的,原则上计算至18周岁。《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用了这种方法。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在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前,原则上予以支付;《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也采用这种方式。如果是一次性缴费,做法就不同了:要么养了20年,50岁以上的,每多养一年减一年,至少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算5年;或者原则上,他们将被计算到70岁。受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满70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上述做法可分为分期付款和一次性付款两种。分期付款的原则是统一的,即在劳动者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之前,分期付款是正确的。虽然一次性付款的做法不同,但原则是一样的。赡养人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女性55岁,男性60岁,直至死亡。一次性裁定的,死亡时间原则上推定至七十周岁。对于55岁以下或60岁以下,确实需要赡养的,可参照本款。实际上,这一赔偿期限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相同;分期支付的,在死亡时终止;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前款第一种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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