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关键性的因果影响并且过错较为严重,将会据此认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归属。
若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则该方将需要承担事故的整体责任。
然而,若事故是由于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引起,那么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的高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相应地分配主要责任、共同责任与次要责任予他们。
如果各方向均未展示出造成事故的过错特征,那么这个事件可以被定性为“交通意外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都无需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另一方在此事故中的责任将不被追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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