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和拘留通知书的区别
时间:2023-08-09 12:04:18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逮捕通知书和拘留通知书的区别

逮捕通知书和拘留通知书的区别如下:

拘留通知书是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特定情况检察院也可以),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先行强制措施。

逮捕通知书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所应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逮捕过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逮捕过后可以取保候审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3.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取保候审;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6.如果逮捕后羁押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侦查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7.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审。

三、逮捕后多久开庭判刑

逮捕后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开庭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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