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是看犯罪嫌疑人对公共秩序造成破坏的程度,因此不需要造成像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轻伤以上,也不需要达到破坏公私财物罪的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
但寻衅滋事的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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