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廉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等等。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二、大连公积金提取额度计算
以下情况可全额提取:
大龄失业;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退休;
享受低保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以下情况提取额度:
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持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人共同购买住房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建造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建房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的评估造价;
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日(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翻建、大修费用总额;
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本人及配偶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扣除该笔贷款合同的前三次月还贷额;异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以后每次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金额;
转账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商业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该笔贷款合同扣减公积金转账提前偿还本市商业贷款金额、当年现金提取金额和当年已代扣提取金额后的实际还款额;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其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本人及其配偶每年可分别提取额度不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公积金中心根据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合计;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浙江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职工有下列12种情况之一,即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4、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5、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未再就业7、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8、离休、退休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1、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支取死亡职工的公积金。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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