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们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确定了一个大致的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司法解释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给了各地一个范围。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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