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能否主张利息,主张欠款利息的条件
1、欠款上的还款时间
(1)“欠条”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中止、中断情形的话,为2年,超过两年你就丧失了胜诉权。
(2)如果“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欠钱之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
2、欠款上的具体条款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口头约定利息,法院会认为是无息借款,判定只还本金。
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可以追究逾期以后的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
二、如何计算欠款利息
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1、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2、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事后也未就利息作出专门约定的,当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要以付款期限为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占有使用债权人的资金系基于债权人的许可,为合法占有,期间产生的利息对债务人来说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债权人对此期间的利息请求权因其未作约定视为自愿放弃而丧失;期限届满后,债务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却不履行,其对债权人资金的继续占有毫无根据,由此产生的利息应属不当得利,债权人自然可提出主张。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4、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还款,在第一次主张权利后,如债务人未履行义务,则其对债权人资金的占有由合法变为非法,债权人请求偿还本金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欠款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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