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监管的方向和方法
(一)目前着眼于源头的静态监管不如着眼于过程的动态监管;
正如历次公共事件中涉事当事方无不具有营业执照和各种审批许可,但事件照旧一个接一个的发生,这些都是依赖于牌照管理而怠于过程监管的后果。对于私募基金监管来说,其核心在于募资行为中是否针对公众可能伤及非合格投资者,所以,与其让律师论证其组织机构等合规,不如让其每次募资发行产品时让律师对其募资行为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这样才能长效持续的保持动态监管;
(二)通过修法打通募资端和投资端的监管脱节;
如上所述,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定未经登记不得以特定名称投资,但对于风险高发的募资环节却未予以有效管理;而基协的《登记备案办法》以及其后《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虽着眼于管理募资环节但局限于行业规范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有效将投资端和募资端的管理贯通,导致现行法律架构对非法集资并无有效规制,除了刑法这种最具杀伤力的武器;
为此,建议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增设“未经登记不得进行私募募资”或由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作出类似规定,引导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去进行登记,虽然他们现在也盲从地去进行登记;
(三)指导规范基协的登记和备案事项,以更加清晰透明的方式办理登记备案事项;
对于登记备案事项,应列明条件且保持相对固定,而不能今天一个通告,明天一个南京会议,让行业人士对监管标准无所适从。现在政府部门都在推行负面清单,何况基协这样一个组织就更不能“刑不可知为不可测”了,尽量减少基协对登记备案事项的自由裁量权;
(四)引导社会投资者独立理性;
用好备案这剂行业评价猛药,引导社会投资者学会从公开信息中判断私募机构的信誉,从而减少社会公众对政府监管的依赖,以及由此产生的政府压力和责任,有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
二、私募资金的监管性质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三、私募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监管基本原则是,坚持“适度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明确私募基金行业三条底线,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1、要坚守“私募”的原则,不得变相进行公募;
3、要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要坚持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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