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机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2、监管内容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一、私募基金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2、“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作为基金监管原则的“三公”原则,重在公正,即公正监管、公正执法,是依法监管原则的具体化。
3、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投资基金历史表明,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障,是投资基金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4、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基金监管机构既要对基金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又不能束缚基金行业和基金市场的活力。
5、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基金监管遵循审慎监管原则,是指基金监管机构在制定监管规范以及实施监管行为时,注重基金机构的偿付能力和风险防控,以确保基金运行文件和基金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适度监管原则
市场经济的时间及经济学的理论都已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额,而是存在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即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的干预(监管)是必要的。但也并非政府干预越多、监管越严就越有效。对于基金而言,政府监管不应直接干预基金机构内部的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基金市场失灵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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