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时间的起算点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果当事人不知道,那么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内是撤销权的最长期限。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无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之前,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两者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不撤销,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如果撤销了,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救济措施。
第三点,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其有效性。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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