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不立案去检察院投诉有时间规定吗民事
一般不立案是有追诉时效的,但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二、派出所不立案,去哪里投诉?
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如下救济方式: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三、刑诉法关于延长办案时间的明确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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