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担保凭证的风险主要有哪些方面
1.主权风险
许多CDO的案子所收购的产来源已不限于单一国家的贷款或债券,而将触角伸到了海外,甚至新兴市场的债权,这些外国债权的加入,带来额外的风险,此一风险即为。通常一牵涉到其它国家,资产证券化的商品所得到评等就不会超过该国的主权评等,而其解决方式即是取得一个第三人保险或保证。
2.违约风险
与其它资产证券化商品一样,CDO必须担心其资产是否会发生违约。CDO的资产是一些债权,通常种类繁多且不易追踪与研究其风险历史,尤其是在资产池中含有新兴市场的债权时。
3.利率与汇率风险
CDO的兴起源于金融机构希望赚取高利率资产与低成本资金之间的利差。此项利差之多寡可能会因资金市场之变化而产生波动。此外,债权资产与证券化所发行证券有不同的付款周期、不同付款日或不同的利率调整日等差异,因而造成风险。
4.信用违约、汇率与利差交换合约风险
如前所述,在CDO的证券化过程中,经常需要与第三人订立交换合约以规避汇率与利率波动风险。因此,提供交换合约的第三人是否有充分的财务实力来履行这些交换合约即会影响到整个证券化的风险。
5.法律风险
传统CDO与其它证券化一样,必须将债权完全移转到信托,达到真实出售才算能够保护投资人。CDO的交易中,债券与贷款人的移转有多种不同的程度,若是跨国交易,对于交易各方的国家法律制度更需注意,以防出错。
6.加速成立风险
CDO的发行期间可分为加速成立期、再投资期及还本期,并且经常是在证券化成立后才开始收购资产。一般而言,评等结果必须在证券化的债券之前完成,才能帮助投资人从事投资,若尚未完成收购资产,则评等机构只能就投资指导原则来从事评等工作,而且投资指导原则必须有相当的约束性才能确保资产管理机构依循此原则收购资产,建立资产池。建立资产池的期间所承担的风险称为加速成立风险,其情况包括:资产管理人收购资产速度太慢,使投资人所缴交的资金未能尽速投资在高报酬率的标的物,而影响投资成果;另一种风险则是收购的资产未能如预期规划地充分分散,而造成风险集中。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在CDO与其它证券化相似,主要是因临时的现金短缺,而造成无法及时支付证券化债券的利息,其成因可能是利息收付日期不同、或收付频率不一致导致。
二、债务担保时效是多长
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时效按约定的期间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间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债权债务凭证有哪些
债权债务凭证包括法院裁定书、票据、存折、债券等。债权凭证一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债权,根据当事人意愿,人民法院制作一份以该债权数额为限的可据以再申请执行并发给申请执行人的凭证;债务凭证一般是指在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如商业本票、商业汇票、银行券、国库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n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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