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有何区别
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之处在于:
首先,二者在成立以及生效的时间点上有所不同。
对于诺成合同而言,自双方当事人就意思表示达到一致(也就是达成合意)之时起,合同便宣告成立了;
而实践合同则需要在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共识之后,进一步在标的物交付等事项得到落实后,方能视为合同正式订立成功。
其次,在规定当事人应尽义务的层面上亦有所区分:
在诺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被视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若未能按期履行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然而,在实践合同中,尽管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的给付事项也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但这并非当事人所负有的主要义务,而是属于先合同义务的范畴。
如果违反此类义务,并不必然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诺成合同不履行怎么办
一方不履行诺诚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违约行为为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诺成合同与践成合同有何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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