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
时间:2023-02-21 15:51:46 3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十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一条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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