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办手续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事项的正式文件(原件1份);
3、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7、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银行帐户撤销通知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注销登记的申请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与此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提出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有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有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的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齐全材料起30日内,对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申请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份,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一份)。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理机构
申请注销登记的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县以下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原登记管理的县(市、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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