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条件
时间:2023-02-07 06:00:24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应当符合三个要件:

第一,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

第二,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怎么解决出资瑕疵

出资瑕疵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催告出资瑕疵的股东足额缴纳;

2、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在股东中如何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1、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2、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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