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多久之后不再追诉
在刑事案件中,抢劫罪的追诉期设定较为特殊。最短期限为十年,而最长可达到二十年之久。
具体来说,当被告人因触犯抢劫罪行而受到法院宣判以来,若被判定为三年以上但尚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鉴于其法定最高刑罚并未达到十年,因此,十年即是其所应遵循的追诉期。
然而,倘若被告人被处罚金超过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亦或死刑,那么,自宣判之日起经过了二十年后便不应当再被实施追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无须负刑事责任,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已经过了二十年,仍有可能需要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重新追究。倘若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构认为需要对该案进行追诉处理,就须事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获得核准后方可予以执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多久能申请假释
假释之执行需遵循特定之条件限制:
首先,假释之适用对象具有严格的法定限制,并非所有罪犯皆可适用。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不得予以假释。假释制度旨在为犯罪分子提供有条件的提前释放机会,
然而,国家并未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罚的可能性。鉴于此特性,假释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次,假释之实施还需要满足法定的实质条件。具体而言,犯罪分子应认真遵守监管措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表现,并且不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此乃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核心要素。若犯罪分子能够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则应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即真诚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及监狱纪律;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活动;以及积极投入劳动生产,爱护公共财物,圆满完成劳动任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犯有抢劫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或者经减刑后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执行至一半之后,有权提出假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
认罪伏法;
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根据法律规定,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者减刑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罚执行一半以后,可以申请假释。
在涉及到抢劫罪的法律诉讼程序中,其追诉时效具有一定特殊性,最短的期限设定为十年,而最长则可以达到二十年。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所面临的追诉时效为十年;若罪犯所犯罪行严重至处以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程度,那么在经过二十年之后,将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由罪犯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仍有可能对其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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