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两种所适用的刑罚也不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检发的相关立案标准可知区别的关键是行为背后所带来的后果。
一、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
2.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二、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刑讯逼供罪与一般刑讯逼供行为的区别在主要在于情节的轻重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关于对刑讯逼供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讲是比较妥当的,可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参考。即: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3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
三、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有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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