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的比例,一般的情况下需要遵循平等的原则。
然而,如果继承人之间能够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也并不一定必须要求各方获得的财产份额完全相同。
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面临特殊困难并且缺乏自我独立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给予充分的照顾。
另外,对于那些已经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其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多份获益。
同时,如果存在具有抚养能力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其应有的抚养责任,此时在分配遗产时,应对该继承人分配的财产进行扣减或减少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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